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 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拘捕或拘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关押或暂时解除其关押的一种强迫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拘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讯及其他阻碍诉讼顺利停止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寓居不致发作社会危险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凶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假如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作社会危险的,且没有拘捕必要时,能够采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拘捕的,其延聘的律师能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2、取保候审的决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能否同意的回答。决议对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议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契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阐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依据案情的需求,能够自行决议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议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恪守的规则。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背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则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担任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