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费用是否呀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社旗县律师为您解答。
案例:2015年7月,某建筑公司在承建道路施工过程中,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同月,陈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此路段时撞到施工设备发生事故,陈某受伤住院治疗并花费大笔医疗费。因陈某此前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其医疗费19000余元。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建筑公司辩称陈某的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应当由保险公司向其主张权利,因此该费用应当从陈某的赔偿数额中扣除。该建筑公司的答辩理由能否成立?
律师解析:本案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从而影响陈某诉讼权利的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我国《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合同章节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被保险人将丧失请求第三者进行赔偿的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是不享有代位求偿权的,被保险人陈某在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后,仍然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所以该建筑公司的答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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