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到达的最低价钱基数。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 在拍卖开端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钱,以此作为拍卖价钱的最低规范。预定底价普通是在拍卖标的物价钱不易肯定或价钱较高的状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 院以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普通说来,预定拍卖底价,能够防止拍卖价钱过低致使当事人遭到难以预测的损伤。故在拍卖中只需出卖人或强迫执行中的债权人 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
拍卖标的底价的预定依据拍卖标的的不同状况而有所区别。《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拜托人有权决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请求拍卖人失密。拍卖国有资产,按照法律或者依照国务院规则需求评价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价机构评价,并依据评 估结果肯定拍卖标的保存价”。据此规则,关于拍卖标的物底价确实定有以下3种状况:一是随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拜托人自行决议或必需征得拜托 人的同意;二是关于按照法律或者依照国务院规则需求评价的拍卖,应依据依法设立的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决定拍卖标的的底价。三是关于强迫拍卖标的物底价的预 定,应由拍卖法院依职权决议,但拍卖法院对底价的预定,仍应征得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无论是拜托人自定,或拍卖法院等单位预定拍 卖底价,都应适可而止,不能定得过高,也不能过低。底价过高拍卖难以成交,过低会使出卖人或债务人受损。因而,拍卖底价的预定对拍卖的停止有着重要意义。 在拍卖理论中,预定底价常常多依当事人即出卖人的意义为必要参考。但若当事人与债务人的意见不分歧或强迫执行中当事人应到场而不到场的,拍卖人或执行法院 有权依据客观公正的规范作出决议,酌定拍卖底价。
拍卖底价预定后,拍卖人应严守机密,不得对外发表,以防应买人串通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