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晚高峰一直是令人“心塞”的时间段,车多人多,路也“塞”,车也“塞”,心更“塞”。以前有句话叫“顾客是上帝”,其实,从法律角度说,乘客也是上帝,车辆运行过程中把乘客磕磕碰碰出毛病来,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媒体为大家来讲一件因乘车摔伤索取赔偿的调解故事。
车子起步造成摔伤
10月29日上午,家住良渚的赵某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去上班。早高峰时段,不论车上还是马路上,都一样拥挤。
车上人多,赵某就想着找个人少一点的地方站着。“车辆起步,请拉好扶手……”公交车上的语音播报还没有结束,公交车一个起步,赵某踉踉跄跄,不慎跌倒。见有人跌倒后,司机立刻停车,将赵某扶起来,还带赵某去医院做了全面的检查,所幸伤势不严重。
但是,赵某去医院检查的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呢?赵某认为,自己摔伤是公交车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因此,赵某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司机来承担。对于此说法,司机也是认可的。
心平气和化解矛盾
一周后,双方来到瓶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区别于以往吵吵闹闹的调解现场,这次调节,双方当事人都很冷静。
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赔偿和补偿的金额上。其实双方当事人同为良渚街道某村的村民,平常抬头不见低头见,调解员建议双方互谅互让:一方面劝导赵某,摔伤事件纯属意外,司机也在第一时间陪同去医院并支付药费,态度确实不错。另一方面劝司机,当时操作上也存在一定不当,的确给对方的工作、生活带去了不便,能否给予补偿。
经过调解员的劝说,以司机向赵某赔偿1200元医药费为解决方案,并当场履行。
律师以案说法
本案中司机与赵某均不存在过错,司机是履行职务行为,故赵某受伤的结果应该有司机所在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公交公司不适当履行服务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构成违约,也侵害了作为消费者赵某的法定权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着违约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赵某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即赵某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益,也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五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责任: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计算;
(二)护理费,受害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医院所在地雇请一至二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院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居住地城镇居民或者农民年平均收入计算;
(六)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二十倍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五倍计算;
(九)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
(十一)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以当地年平均生活费为标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按扶养到十八周岁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按扶养二十年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前款规定的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从依据两者赔偿项目及标准来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得的赔偿远远大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得赔偿。从法律效力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行政法规,建议赵某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