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的蒋先生在装完货后想快速下车,结果却摔成了瘫痪。日前,宁波鄞州塘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蒋先生和公司的赔偿纠纷,公司最终同意赔偿他200万元。
今年1月19日下午,蒋先生给公司的集装箱车上装完货后,为求快速下车,以从车身跳到车头平台的方式下车(车身离地高度4米,车身与车头距离1.5米,落差1.2米),没想到脚被网绳绊住,直接翻落在地上。
经医院抢救,蒋先生虽然挽回了一条命,却四肢瘫痪了。到11月底,他已经花去医疗费150万余元,公司已经支付了105万元,另外45万元尚欠医院。
12月7日,蒋先生出院了。双方就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等发生了争议,请求塘溪镇调委会调解。
塘溪镇人民调委会认为,蒋先生在案发时已经66岁,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故他与公司之间关系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解的范围,赔偿标准不能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解,选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较为妥当。其次,事发时,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但蒋先生也存在过错。调委会建议在这起案件中,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蒋先生个人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最后,公司同意赔偿医疗费、伤残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200万元。